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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鐵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zong)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青島地鐵產業協會;英文譯名是QINGDAO METRO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 QM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青島地鐵行業領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結合組織起來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竭誠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通過貫徹國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產業國產化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間的有效整合,形成企業間聯合的優勢,共享市場資源,提高青島市地鐵產業核心競爭力,擴大地鐵產業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覆蓋面,形成地鐵產業鏈,推動地鐵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共創青島地鐵產業的品牌效益。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青島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以及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和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30號甲世奧國際大廈。本協會秘書處設在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  業務(wu)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yi))開展(zhan)對青(qing)島市軌(gui)道(dao)交通領域規劃、建設、運營管理、裝備制造、資源開發的調查研究,經驗總結(jie),提(ti)出問(wen)題,研究有(you)關(guan)政(zheng)策(ce)、措(cuo)施,為政(zheng)府有(you)關(guan)部門決策(ce)和政(zheng)策(ce)制訂提(ti)出咨詢建議。

  (二)向政府反(fan)映行業意見和(he)企(qi)(qi)業實際(ji)要求,維(wei)護(hu)企(qi)(qi)業合法權益(yi),為企(qi)(qi)業爭取相關(guan)的(de)財稅、金(jin)融、土地、人才引(yin)進(jin)、招(zhao)商引(yin)資、市場準入(ru)等方面的(de)扶持政策。

  (三)規范行業(ye)行為,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共同推(tui)進青(qing)島(dao)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的技術進步。協(xie)調骨干龍頭企業(ye)與配(pei)套(tao)企業(ye)間的整合,提(ti)高參與國(guo)家及地方重(zhong)點工程建設的整體實力,提(ti)升企業(ye)自主創新水平(ping),加快提(ti)高青(qing)島(dao)市(shi)軌道(dao)交通(tong)系統的國(guo)產(chan)化率。

  (四)接(jie)受政府有關部門(men)委托,在項目規(gui)(gui)劃(hua)(hua)、建(jian)設(she)、管理、設(she)備國產化、運(yun)營、資源(yuan)開發等方(fang)面組織開展(zhan)課題研究,協(xie)助政府有關部門(men)編制青島市地鐵產業相關發展(zhan)規(gui)(gui)劃(hua)(hua),并提供咨詢服務。

  (五(wu))搭建與(yu)國(guo)際、國(guo)內企業(ye)(ye)(ye)合作與(yu)交流的(de)平(ping)臺(tai),組織(zhi)會員(yuan)單位開展專題研討和(he)(he)學(xue)術交流,溝通信(xin)息。開展專業(ye)(ye)(ye)性的(de)研究工作,加強基礎理(li)論和(he)(he)技術標準的(de)研究,為(wei)項目建設、管(guan)理(li)和(he)(he)產品生產開發服(fu)務,組織(zhi)專業(ye)(ye)(ye)人(ren)員(yuan)的(de)技術培訓(xun)工作,建立專業(ye)(ye)(ye)人(ren)才庫(ku)(ku)和(he)(he)行(xing)業(ye)(ye)(ye)專家庫(ku)(ku)。

  (六)跟蹤國內(nei)外(wai)(wai)軌道(dao)(dao)交(jiao)(jiao)通的發展動態,收(shou)集整理國內(nei)外(wai)(wai)地鐵及(ji)軌道(dao)(dao)交(jiao)(jiao)通發展動態與信息(xi)(xi),編輯相關(guan)市場信息(xi)(xi)和技(ji)術資料,通過建立(li)公共服務平臺,使之(zhi)信息(xi)(xi)共享,通過開展技(ji)術咨詢、技(ji)術合作活動,為會(hui)員單位(wei)(wei)提供多方位(wei)(wei)的服務。

  (七)承擔(dan)有關部(bu)門委托的其(qi)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原則上實行單位會員制。以專家身份加入協會的作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de)章程;

  (二)有加入(ru)本(ben)協會的意愿;

  (三)依法(fa)取得工商登記(ji)執照的(de)企業或與(yu)地鐵產業有關的(de)教學、科(ke)研和設計等單位;

  (四)軌道(dao)交(jiao)通(tong)行業(ye)的(de)專(zhuan)家(jia)。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qing)書;

  (二(er))由本(ben)協(xie)會秘書處初步審核(he);

  (三)經(jing)理(li)事會或常務理(li)事會討論通過(guo)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yi))本協(xie)會的單位(wei)會員(yuan)享有(you)(you)選舉權(quan)、被(bei)選舉權(quan)和表(biao)決權(quan),個人會員(yuan)沒有(you)(you)表(biao)決權(quan);

  (二)參加(jia)本(ben)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ben)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zuo)的批評(ping)建(jian)議權(quan)和監(jian)督權(quan);

  (五)入(ru)會自愿、退會自由(you)。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yi))執行本協會的(de)決議;

  (二)維護本(ben)協會合(he)法權益;

  (三)完(wan)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ben)協會(hui)規定繳納會(hui)費;

  (五)向(xiang)本協會反映情況(kuang),提(ti)供有關資(zi)料;

  (六)接受本協(xie)會的協(xie)調;

  (七)本協會(hui)規定的其他義務(wu)。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guo)超(chao)過1年(nian)不繳納(na)會費或不參加本協(xie)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zhang)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ba)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zhi)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ba)免本協會理事(shi);

  (三)審議會費標準和管理辦(ban)法;

  (四)審議(yi)理(li)事會的工作報告(gao)和(he)財務報告(gao);

  (五(wu))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yi);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shi)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ti)前或延期換屆(jie)的,須由理(li)事會表(biao)決通過(guo),報業務(wu)主管單位(wei)審查并(bing)經社團登(deng)記管理(li)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jie)最長不(bu)超(chao)過(guo)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hui)員代(dai)表大會(hui)的決議;

  (二)選舉(ju)和(he)罷免(mian)會長、副(fu)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理事(shi)和常(chang)務(wu)理事(shi);

  (四)籌(chou)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yuan)大會報(bao)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ding)會(hui)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gou)(gou)(gou)、分支機構(gou)(gou)(gou)、代表機構(gou)(gou)(gou)和實(shi)體機構(gou)(gou)(gou)的設立、注(zhu)銷和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shu)長、各機構主要(yao)負(fu)責人的聘任與解聘;

  (九)領導本協會各(ge)機構(gou)開展工作;

  (十)制(zhi)定內(nei)部管理制(zhi)度;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de)設立和人(ren)選;

  (十(shi)二)決定其他重(zhong)大事(shi)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默認為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dang)的(de)路線、方針(zhen)、政(zheng)策,政(zheng)治(zhi)素質好;

  (二)在(zai)本協會業(ye)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fu)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zhi)年齡不超過70周(zhou)歲;

  (四)身體健(jian)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的(de);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ji)和主持理事會(hui)和常務理事會(hui)會(hui)議;

  (二)檢查會(hui)員大會(hui)、理(li)事會(hui)、常務理(li)事會(hui)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san))代(dai)表本協會簽署有(you)關(guan)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mi)書(shu)處工(gong)作,組織(zhi)實(shi)施年(nian)度工(gong)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fen)支機構、代表(biao)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ji)構(gou)、分(fen)支機(ji)構(gou)、代表(biao)機(ji)構(gou)和實體機(ji)構(gou)主要負責人,交理(li)事會或常務理(li)事會決定;

  (四(si))決定(ding)秘(mi)書處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yong);

  (五)處理(li)其(qi)他(ta)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開辦資金由發起人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出資三萬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juan)贈;

  (三)政府資助(zhu);

  (四)在核(he)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qi)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di)六章  章程(cheng)的修改程(cheng)序(xu)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qi)章  終止(zhi)程(cheng)序及終止(zhi)后(hou)的(de)財產處理(li)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di)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3年08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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