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集團黨委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領導班子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yi)、集團黨委實行集體領(ling)導的(de)民主集中制度,凡(fan)屬重大問題(ti)由集團黨委會議集體研(yan)究決定。任何委員和個人無權改變(bian)黨委的(de)集體決定。
二、堅持集(ji)體領導和個(ge)人分(fen)(fen)工負責(ze)相結合的原則(ze),重大問題(ti)在會議集(ji)體討(tao)論(lun)決(jue)定的前提(ti)下,充分(fen)(fen)發揮全體委員的積(ji)極性(xing),各司其(qi)職(zhi),各盡其(qi)責(ze),創造性(xing)地開展工作(zuo)。委員在自己的職(zhi)權范圍內,要(yao)大膽負責(ze)地解(jie)決(jue)問題(ti),認真(zhen)完成(cheng)各自分(fen)(fen)擔的工作(zuo)任務。
三、委員(yuan)之間(jian)要互(hu)相尊重,互(hu)相支持,互(hu)相諒解,提倡識(shi)大體顧大局(ju),委員(yuan)之間(jian)要經(jing)常(chang)通氣交心,溝通思想,統一認識(shi)。在堅(jian)持黨性原則(ze)的(de)基礎上,不斷增強(qiang)團結。
四(si)、委員(yuan)要按照分工,明確中心工作,經常深(shen)入基(ji)層,調(diao)查(cha)研究,了(le)解情況,總結經驗,掌握第一手資(zi)料。
五、凡(fan)事先沒(mei)有經過黨委(wei)會(hui)討論通(tong)過,任何委(wei)員和個人不能代替(ti)黨委(wei)講話和發表文章。委(wei)員在調查(cha)研究、檢查(cha)工(gong)作、參加會(hui)議(yi)和其它活動時(shi),可以發表指導工(gong)作和個人意見,但不代表黨組織。
六、委員(yuan)必(bi)須堅決執(zhi)行(xing)黨(dang)委的(de)(de)決定(ding)。如(ru)有(you)(you)不同意(yi)見,可(ke)在黨(dang)委內部提(ti)出討論。在黨(dang)委會(hui)沒(mei)有(you)(you)做出新的(de)(de)決定(ding)前(qian)不得有(you)(you)任(ren)何與黨(dang)委決定(ding)相違背的(de)(de)行(xing)為。
七、委員(yuan)在執行決(jue)議(yi)中,具體(ti)的執行情況要及(ji)時向組(zu)織(zhi)匯報(bao),以便黨(dang)組(zu)織(zhi)掌握情況及(ji)時指導(dao)各委員(yuan)對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wen)題進行處(chu)理(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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